臺北簡易庭114年度北補字第24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09 月 26 日
- 法官趙子榮
- 法定代理人葉啓棟
- 原告捷元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2410號 原 告 捷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啓棟 訴訟代理人 謝子凡 許皓鈞 上列原告與被告天下資訊有限公司、黃春金、黃建勲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民國114年9月23日具狀減縮請求為新臺幣9萬5367元 ,本件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繳足第一審裁判費,如 逾期未繳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書記官 陳怡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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