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2410號
- 原 告
- 捷元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啓棟
- 訴訟代理人
- 謝子凡
- 許皓鈞
上列原告與被告天下資訊有限公司、黃春金、黃建勲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民國114年9月23日具狀減縮請求為新臺幣9萬5367元,本件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繳足第一審裁判費,如逾期未繳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北補字第2410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天下資訊有限公司、黃春金、黃建勲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民國114年9月23日具狀減縮請求為新臺幣9萬5367元,本件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繳足第一審裁判費,如逾期未繳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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