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4年度北補字第2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02 月 10 日
- 法官詹慶堂
- 法定代理人湯鎮吉
- 原告名揚扶手設計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244號 原 告 名揚扶手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湯鎮吉 上列原告與被告金泰工程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惟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此觀諸民國112年12月1日公布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修正理由即明,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4,725元(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87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書記官 潘美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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