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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14年度北補字第2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10 日
  • 法官
    詹慶堂
  • 法定代理人
    湯鎮吉

  • 原告
    名揚扶手設計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244號 原 告 名揚扶手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湯鎮吉 上列原告與被告金泰工程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惟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此觀諸民國112年12月1日公布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修正理由即明,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4,725元(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87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書記官 潘美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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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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