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4年度北補字第24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履約保證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09 月 25 日
- 法官詹慶堂
- 法定代理人徐裕欽、張南星、李樂伯
- 原告裕翔國際有限公司法人、裕權國際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台新大安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普羅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2441號 原 告 裕翔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裕欽 原 告 裕權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裕欽 被 告 台新大安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南星 被 告 普羅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樂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履約保證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174,38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5,506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書記官 潘美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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