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2441號
- 原告
- 裕翔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裕欽
- 原告
- 裕權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裕欽
- 被告
- 台新大安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南星
- 被告
- 普羅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樂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履約保證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174,38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5,506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