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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2441號

返還履約保證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25 日

法官詹慶堂

原告
裕翔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裕欽
原告
裕權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裕欽
被告
台新大安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南星
被告
普羅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樂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履約保證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174,38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5,506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潘美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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