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2468號
- 原告
- 格上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闕源龍
- 被告
- 鉅興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李博元
- 被告
- 陳富俊
上列原告與被告鉅興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179,900元(計算式:232,400+1,147,500+3,800,000=5,179,900),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2,10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