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2485號
- 原告
- 英屬蓋曼群島商家庭傳媒股份有限公司城邦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奕伶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家豪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不為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北補字第2485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家豪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不為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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