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2501號
- 原 告
- 格上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闕源龍
- 被 告
- 果茂信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銘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牌照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北補字第2501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牌照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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