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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2501號

返還牌照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28 日

法官蔡玉雪

原 告
格上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被 告
果茂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銘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牌照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依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法 官 蔡玉雪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馨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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