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2510號
- 原告
- 誠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采憶
- 訴訟代理人
- 陳郁婷
- 訴訟代理人
- 傅紀勳
- 被告
- 億美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富承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號0
樓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94,90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或㈡被告應給付原告19,98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暨自114年8月1日起至115年10月31日起,按月給付原告4,995元。原告並於起訴狀末頁陳明:上開㈠、㈡聲明為擇一有利之勝訴判決等語。依其起訴狀之真意應具有選擇之關係,僅擇一計算訴訟標的金額,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94,90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