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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2515號

確認債務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07 日

法官葉藍鸚

原告
王彥婷
被告
王永慶
被告
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育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務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7,164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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