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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2553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20 日

法官林振芳

原告
顯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天賜
訴訟代理人
李重慶律師
複代理人
康維庭律師
被告
洋承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守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故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9,25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10元(計算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請求金額368,550元 1 利息 368,550元 114年8月1日 114年8月14日 (14/365) 5% 707元  小計       707元 合計        369,25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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