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50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2573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14 日

法官李宜娟

原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訴訟代理人
范姜建原

上列原告與被告成特實業有限公司(REC-3999)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壹萬貳仟捌佰捌拾壹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柒佰陸拾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法 官 李宜娟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沈玟君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簡易庭114年度北補字第2…」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