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2573號
- 原告
-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松季
- 訴訟代理人
- 范姜建原
上列原告與被告成特實業有限公司(REC-3999)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壹萬貳仟捌佰捌拾壹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柒佰陸拾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