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4年度北補字第25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11 月 10 日
- 法官蔡玉雪
- 法定代理人嚴陳莉蓮
- 原告王德煌、王澄峯
- 被告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2579號 原 告 王德煌 王澄峯 被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196元(計算式如附表),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並具狀補正有原告王德煌簽名之起訴狀到院,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依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書記官 黃馨慧 附表(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請求金額32,139元 1 利息 32,139元 114年3月5日 114年10月7日 (217/365) 16% 3,057.17元 小計 3,057.17元 合計 35,196元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北簡易庭114年度北補字第2…」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