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2579號
- 原告
- 王德煌
- 原告
- 王澄峯
- 被告
-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嚴陳莉蓮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196元(計算式如附表),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並具狀補正有原告王德煌簽名之起訴狀到院,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附表(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請求金額32,139元 1 利息 32,139元 114年3月5日 114年10月7日 (217/365) 16% 3,057.17元 小計 3,057.17元 合計 35,19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