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2596號
- 原告
-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慶章
- 原告
- 金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震聲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欣儀
上列原告與被告喬信電池股份有限公司等間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1,7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北補字第2596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喬信電池股份有限公司等間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1,7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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