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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2596號

給付租金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03 日

法官林振芳

原告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慶章
原告
金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震聲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欣儀

上列原告與被告喬信電池股份有限公司等間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1,7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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