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2599號
- 原 告
-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慶章
- 原 告
- 金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震聲
- 共 同
- 訴訟代理人
- 陳欣儀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恩樂有限公司、張秀怡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不為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