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2635號
- 原告
- 李泓毅即喵吉商行
- 被告
-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男州
- 訴訟代理人
- 蓮天翔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債務人異議之訴其訴訟標的,為該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應以該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最高法院92年台抗字第659號裁判意旨參照)。查本件原告係對本院114年度司執字第197986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並請求撤銷上開強制執行事件,而上開強制執行事件之債權人即被告係向本院聲請執行:「新臺幣(下同)33萬6,911元,及自民國114年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4.355%計算之利息,及自114年3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是依上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請求排除之利益即34萬7,757元計算(計算方式如後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