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85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2635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05 日

法官陳家淳

原告
李泓毅即喵吉商行
被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蓮天翔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債務人異議之訴其訴訟標的,為該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應以該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最高法院92年台抗字第659號裁判意旨參照)。查本件原告係對本院114年度司執字第197986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並請求撤銷上開強制執行事件,而上開強制執行事件之債權人即被告係向本院聲請執行:「新臺幣(下同)33萬6,911元,及自民國114年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4.355%計算之利息,及自114年3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是依上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請求排除之利益即34萬7,757元計算(計算方式如後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簡易庭114年度北補字第2…」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