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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2640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江宗祐

原 告
凱薇裝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銘凱
訴訟代理人
宋穎玟律師
吳詠薇

上列原告與被告起初設計有限公司、曾靖緹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5,88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江宗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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