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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2677號

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27 日

法官羅富美

原告
三重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博文
訴訟代理人
林沛旭
複代理人
張超智
被告
楊一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82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法 官 羅富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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