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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2712號

返還押租保證金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30 日

法官郭美杏

原 告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建智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應麗間請求返還押租保證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壹仟伍佰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法 官 郭美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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