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3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2724號

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03 日

法官蕭如儀

原告
旺富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俊毅
訴訟代理人
白冠傑
原告
孫衍中
被告
吳宗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分別向本院繳納如附表「裁判費」欄所示之裁判費,逾期未補正,以裁定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末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聲明請求: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旺富交通有限公司新臺幣(下同)7萬5,6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算之法定遲延利息;㈡被告應給付原告孫衍中11萬0,796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算之法定遲延利息。是以,原告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分別如附表「請求金額」欄所示,各應徵如附表「裁判費」欄所示之第一審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以裁定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蕭如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黃進傑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原告 請求金額(新臺幣) 裁判費(新臺幣) 旺富交通有限公司 7萬5,600元 1,500元 孫衍中 11萬0,796元 1,760元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簡易庭114年度北補字第2…」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