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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2819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07 日

法官羅富美

原告
聯盛網通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李至勇
原告
吳祚绥
被告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77,904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9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7 日

法 官 羅富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550萬元) 1 利息 55萬元 114年3月15日 114年11月3日 (234/365) 5% 1萬7,630.14元  2 利息 500萬元 114年3月15日 114年11月3日 (234/365) 5% 16萬273.97元  小計       17萬7,904.11元 合計        567萬7,90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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