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2862號
- 原告
-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慶章
- 原告
- 金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震聲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欣儀
黃勝暉
周芠薈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睿宏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顧承翔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萬8,7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