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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2862號

返還租賃物等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08 日

法官陳家淳

原告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慶章
原告
金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震聲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欣儀

黃勝暉

周芠薈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睿宏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顧承翔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萬8,7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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