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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2902號

給付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01 日

法官戴于茜

原告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世均
訴訟代理人
王智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英聯網路行銷科技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7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戴于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陳韻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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