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4年度北補字第29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08 日
- 法官蔡玉雪
- 原告蔡文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2997號 原 告 蔡文桂 上列原告與被告龍巖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分公司、李孟潔、陳必昇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8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8 日書記官 黃馨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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