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4年度北補字第30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費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11 日
- 法官詹慶堂
- 當事人陳亮瑜、寵嶼毛孩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3097號 原 告 陳亮瑜 訴訟代理人 邱芳儀律師 被 告 寵嶼毛孩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楨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5,0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2,8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 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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