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3098號
- 原 告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衍茂
- 訴訟代理人
- 余承融
- 被 告
- 林裕展即倆男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此觀諸民國112年12月1日公布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修正理由即明。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9,590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