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4年度北補字第31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17 日
- 法官戴于茜
- 法定代理人賴榮崇
- 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3137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許晏庭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都會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113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 判費,逾期不繳納,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戴于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書記官 林碧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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