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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3140號

給付租金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23 日

法官戴于茜

原告
安維斯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仕邦

上列原告與被告鋐鋌科技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33,700元(計算式:訴之聲明第1項2,475,800元+訴之聲明第2項1,557,900元=4,033,7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8,768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戴于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碧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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