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4年度北補字第31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23 日
- 法官戴于茜
- 法定代理人彭仕邦
- 原告安維斯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3140號 原 告 安維斯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仕邦 上列原告與被告鋐鋌科技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33,700元(計算式:訴之聲明第1項2,475,800元+訴之聲明第2項1,557,900元=4,033,7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8,768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 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戴于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書記官 林碧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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