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3140號
- 原告
- 安維斯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彭仕邦
上列原告與被告鋐鋌科技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33,700元(計算式:訴之聲明第1項2,475,800元+訴之聲明第2項1,557,900元=4,033,7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8,768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