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4年度北補字第31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合約終止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23 日
- 法官趙子榮
- 法定代理人蔡文河、鍾騰唐
- 原告神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純翔精密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3141號 原 告 神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文河 被 告 純翔精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騰唐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確認合約終止等事件,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6萬4147元,第一審裁判費24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繳足第 一審裁判費,如逾期未繳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書記官 陳怡安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北簡易庭114年度北補字第3…」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