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3152號
- 原告
- 訶亞資訊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凱媛
上列原告與被告逸澄空間設計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5,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又原告如有委任陳柏宏為訴訟代理人,應提出委任狀。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北補字第3152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逸澄空間設計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5,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又原告如有委任陳柏宏為訴訟代理人,應提出委任狀。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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