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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3152號

給付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23 日

法官郭麗萍

原告
訶亞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凱媛

上列原告與被告逸澄空間設計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5,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又原告如有委任陳柏宏為訴訟代理人,應提出委任狀。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法 官 郭麗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邱已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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