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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14年度北補字第31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款項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23 日
  • 法官
    趙子榮
  • 法定代理人
    蔡佳珊、劉靜萱

  • 原告
    瑞普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奐設計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3160號 原 告 瑞普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佳珊 訴訟代理人 陳政毅 被 告 奐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靜萱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給付款項事件,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此觀諸民國112年12月1日公布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修正理由即明,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萬2021元(計算式如附表示,元以下四捨五入 ),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繳足第一審裁判費,如逾 期未繳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書記官 陳怡安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5萬2000元) 1 利息 5000元 114年7月11日 114年8月10日 (31/365) 5% 21.23元 小計 21.23元 合計 5萬202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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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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