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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3160號

給付款項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23 日

法官趙子榮

原告
瑞普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佳珊
訴訟代理人
陳政毅
被告
奐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靜萱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給付款項事件,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此觀諸民國112年12月1日公布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修正理由即明,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萬2021元(計算式如附表示,元以下四捨五入),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繳足第一審裁判費,如逾期未繳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怡安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5萬2000元) 1 利息 5000元 114年7月11日 114年8月10日 (31/365) 5% 21.23元  小計       21.23元 合計        5萬202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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