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4年度北補字第31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19 日
- 法官李宜娟
- 法定代理人胡世均
- 當事人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3168號 原 告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世均 訴訟代理人 王智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翔飛有限公司、方奕翔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柒佰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書記官 沈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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