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4年度北補字第31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30 日
- 法官葉藍鸚
- 法定代理人劉自明
- 原告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3192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劉育辰 葉丁宗 上列原告與被告卓群洋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1,4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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