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3256號
- 原告
- 姜心韻
上列原告與被告瑞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6,091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41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北補字第3256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瑞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6,091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41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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