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4年度北補字第32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31 日
- 法官徐千惠
- 法定代理人謝德立
- 原告軒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3257號 原 告 軒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德立 上列原告與被告曲劭婕即鼎升晟商行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3,08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19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3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書記官 黃子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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