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350號
- 原告
- 李美蘭
- 被告
- 聯律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李孟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7,814元(計算式如附表),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附表(訴訟標的金額計算式):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系爭本票票面金額150,000元 1 利息 150,000元 112年12月10日 114年2月5日 (1+58/365) 16% 27,813.7元 小計 27,813.7元 合計 177,814元 備註:本院113年度司票字第34257號民事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