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358號
- 原告
- 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望月弘秀
- 訴訟代理人
- 陳定康
- 被告
- 統一東京股份有限公司(即車號000-0000號之所有
- 法定代理人
- 松本幸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停車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