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4年度北補字第3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停車費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02 月 13 日
- 法官趙子榮
- 法定代理人望月弘秀
- 原告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359號 原 告 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望月弘秀 訴訟代理人 陳定康 上列原告與被告家好廚櫃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即車牌號碼000-0000號之所有權人間給付停車費用事件,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550元,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繳足第一審裁判費, 如逾期未繳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書記官 陳怡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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