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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359號

給付停車費用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13 日

法官趙子榮

原告
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望月弘秀
訴訟代理人
陳定康

上列原告與被告家好廚櫃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即車牌號碼000-0000號之所有權人間給付停車費用事件,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550元,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繳足第一審裁判費,如逾期未繳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怡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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