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636號
- 原告
- 新彩動能空間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紫婕
- 訴訟代理人
- 鄒志鴻律師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王文心、王文之、王文中間請求減少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玖萬陸仟貳佰伍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壹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北補字第636號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王文心、王文之、王文中間請求減少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玖萬陸仟貳佰伍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壹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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