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784號
- 原告
- 有心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旭英
上列原告與被告悠活水產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6,43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41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又被告法定代理人已死亡,請原告儘速查報被告公司最新登記資料,並陳報程序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