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964號
- 原告
- 黃香毓
上列原告與被告依斯楚互動娛樂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遊戲帳號使用關係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北補字第964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依斯楚互動娛樂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遊戲帳號使用關係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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