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971號
- 原告
- 楊曜蔭
- 訴訟代理人
- 鐘育儒律師
- 被告
- 敦航國際物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雲娟
上列兩造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01,202元(計算式如附表),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0,33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北補字第971號
上列兩造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01,202元(計算式如附表),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0,33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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