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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金小字第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11 日

法官葉藍鸚

原 告
陳主偉
被 告
魏伯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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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上一人
清算人即
法定代理人
張桂挺
清算人即
法定代理人
王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十三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慧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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