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29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北金簡字第25號

給付違約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19 日

法官郭美杏

原告
元大期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添富
訴訟代理人
林怡蒼
被告
張雨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8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貳萬壹仟柒佰壹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受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事,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與原告(原名為元大寶來期貨股份有限公司)及原告期貨交易輔助人高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3年11月25日簽訂期貨交易受託契約,開立期貨交易帳號0000000。然被告於114年4月8日交易期貨商品致生超額損失(權益數負數)新臺幣(下同)221,711元,嗣被告未依約清償,業經原告依規定向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申報違約,違約金額為221,711元,且經原告發函催告並限期清償後,被告拒絕受領該信函,迄未清償分毫,爰依法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221,711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開戶文件、客戶基本資料變更申請書、買賣報告書、期貨國內日對帳單、違約申報查詢、重要通知、退件信封等件影本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7-49頁),且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供本院斟酌,自堪信原告之主張之事實為真正。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221,711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114年6月14日(見本院卷第55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額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0 段000 巷0 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法   官 郭美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書 記 官 林玗倩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簡易庭114年度北金簡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