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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金簡字第6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徐千惠

原告
林筱涵
訴訟代理人
王聖傑律師
複代理人
徐易呈律師
被告
百富財富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禹辰 原籍設新北市○○區○○路000號9樓
法定代理人
追加 被 告 百富環球策略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即清算人
儲國衡
共同訴訟代理人
倪映驊律師
被告
陳政傑

沈于揚

曹瑄芷

指定送達: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00樓之0

林志隆

林素真

賴建川

曾義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5月22日上午11時10分於第3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原告請先進狀陳報對追加被告百富環球策略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起訴書狀繕本送達之回證影本,並陳明訴之聲明之利息起計日,是否為自本件民事起訴狀合法送達最後一位被告日之翌日起算法定遲延利息?又兩造如欲引用刑案上訴後之相關筆錄及卷證,請務必庭前進狀並說明待證事實。前開書狀繕本,均請自送對造並備回證影本。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葉潔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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