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4年度北金簡更一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06 月 10 日
- 法官詹慶堂
- 當事人賴慶和、群益期貨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金簡更一字第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賴慶和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群益期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賈中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5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4,2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 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書記官 潘美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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