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原簡字第29號
- 原告
- 曾有妹
上列原告與被告全春園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於民國115年5月6日起訴請求被告全春園遷讓房屋,惟查,被告全春園已於115年1月6日死亡,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附卷可稽,則被告於本件訴訟繫屬時無當事人能力。依上開規定,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又本件訴訟雖因起訴不合法而駁回,惟原告仍得於確定全春園之繼承人為何人時,另行起訴請求全春園之繼承人遷讓房屋,併予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