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0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原簡字第29號

遷讓房屋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6 月 25 日

法官李宜娟

原告
曾有妹

上列原告與被告全春園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於民國115年5月6日起訴請求被告全春園遷讓房屋,惟查,被告全春園已於115年1月6日死亡,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附卷可稽,則被告於本件訴訟繫屬時無當事人能力。依上開規定,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又本件訴訟雖因起訴不合法而駁回,惟原告仍得於確定全春園之繼承人為何人時,另行起訴請求全春園之繼承人遷讓房屋,併予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

               法 官 李宜娟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沈玟君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簡易庭115年度北原簡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