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5年度北司補字第3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5 年 02 月 03 日
- 法定代理人莊子華
- 原告富樂群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司補字第345號 聲 請 人 富樂群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子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哈魯國際有限公司間聲請遷讓房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陳報本件調解標的金額,並按調解標的金額補繳聲請費,如無法計算則繳納新臺幣5,000 元,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定有明文 。 二、查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未繳納聲請費,且未於聲請狀上載明調解標的金額,致本院無從核定調解標的金額,並據以裁定命聲請人補繳聲請費;如不能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者,則依土地法第九十七條第一項所定之房屋租金最高額限制反推,本件系爭租賃契約中,兩造約定每月租金為新臺幣(下同)18萬元,訴訟標的價額計算方式:每月租金180,000元×12月÷10% =21,600,000元(附註:土地法第九十七條第一項城市地方房 屋之租金,以不超過土地及其建築物申報總價年息百分之十為限),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定期命聲請 人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臺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周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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