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小字第145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永慶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孫慶餘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楊淑婷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5年7月16日所為第一審小額民事判決不服,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然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為補繳,即駁回本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