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小字第190號
- 原告
- 尹德明即尹德明建築師事務所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酬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薩摩亞商植友研創股份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萬元,應繳裁判費1,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