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小字第2260號
- 原告
-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江家福
- 被告
- 江寬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向本院請求被告損害賠償,惟被告現住所地係位於新北市三芝區,有被告個人戶籍查詢資料在卷可稽,而本件交通事故之侵權行為地亦係在臺北市士林區,故本件之管轄法院應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本院就本件無管轄權。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為適法。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