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3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小字第3081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8 月 14 日

法官徐千惠

原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鍾文瑞
被告
楊美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被告居所地者,亦得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此為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明文。又按小額事件當事人之一造為法人或商人者,於其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約定債務履行地或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時,不適用第12條或第24條之規定。而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亦為同法第28條第1項及第436條之9亦分別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住所地為新竹縣,並非本院轄區,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在卷可按,且縱原告提出之信用貸款契約書第19條曾約定就本契約涉訟時合意本院為管轄法院,然原告為公司之法人,且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8,306元,未逾10萬元,而卷存契約書外型,顯係其大量預先印刷、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定型化條款,依上開說明,本不適用民事訴訟法第12條及第24條之規定。因本院無管轄權,被告日常活動均在其住所附近,為維護被告應享有之程序利益,爰依職權移轉管轄至被告住所地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審理,以茲適法。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葉潔如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簡易庭115年度北小字第3…」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